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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一男子贩卖毒品被判死刑

日期:2015-06-25    阅读: 次   来源:    录入员:    查看全部评论

  近日,汕尾中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另案被告人卓×雪(已判刑)与被告人蔡×惠(陆丰人)联系购买“冰毒”。随后,被告人蔡×惠以每公斤2.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同村的蔡×办(另案处理)购买5公斤“冰毒”,分装在5个白色封口塑料袋内。当日19时许,被告人蔡×惠驾驶摩托车,将5袋“冰毒”带至庄×国(已判刑)位于陆丰碣石镇南城市场的旧服装店, 以每公斤2.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卓×雪。当晚8时许,卓×雪指使庄×国将藏放有5包“冰毒”的包裹带到碣石镇新华旅社客运点办理托运手续,利用当晚8时30分开往佛山市的大客车,将“冰毒”运往佛山市大沥镇。同时,卓×雪电话指使翁×(已判刑)负责在佛山市大沥镇接收该批“冰毒”。

  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途经陆丰东海镇零公里路口对该客车进行检查,在该客车行李厢中查获上述5袋“冰毒”。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在该客车行李厢查获的5袋毒品,重量共计4980.1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惠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达到498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惠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陈拥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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