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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一女子贩运毒品被判死刑 同案两男子分获死缓、无期

日期:2015-07-16    阅读: 次   来源:    录入员:    查看全部评论

  近日,汕尾中院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女,陆丰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卓某经事先与同案人蔡某(另案处理)密谋,向其购买毒品冰毒5公斤,其后指使被告人庄某、翁某通过长途大客车将毒品运输至佛山市大沥镇。2013年6月1日上午,卓某向蔡某拿了约6克冰毒后,将冰毒藏放在包裹里,通过客车从碣石镇托运到广州市芳村客运站。随后,卓某安排翁某到广州市芳村客运站接取包裹。翁某取到藏放有冰毒的包裹后,带到佛山市大沥镇交给卓某,卓某拿了约5克冰毒给他吸食。同年6月10日晚上19时许,蔡某将5袋冰毒藏在放有杂物的包裹里,拿到被告人庄某位于陆丰碣石镇南城市场的旧服装店交给被告人卓某,卓某授意其在一张白纸写上联系方式,并将该纸张贴在藏放有毒品的包裹外包装上,然后由庄某拿到碣石镇新华旅社客运站,托运至佛山市大沥镇。庄某依照卓某的吩咐,将装有毒品的包裹托运在一辆客车里。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东海镇零公里路口处,对该客车进行检查,在行李厢内该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5袋。在此期间,卓某与翁某联系,要求其在佛山市大沥镇收取该批毒品。翁某经与卓某、庄某和该客车随车人员联系,确定客车到达的时间和地点后,于6月11日凌晨2时许,到停放在佛山市大沥镇沥北停车点的客车拿取藏放有毒品的包裹时,被随车跟踪的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手机一部。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在该客车行李厢查获的5袋毒品,重量共计498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并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翁某、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陈拥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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