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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一男子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日期:2015-11-20    阅读: 次   来源:    录入员:    查看全部评论

      广东陆丰籍男子蔡某某欲贩卖158.4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卢某某时,被早已接到线索潜伏在交易处的民警抓获。近日,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1月14日,城区公安局新港派出所民警获线索得知,有人欲在市人民医院附近进行毒品交易,遂在该处潜伏。当晚20时左右,蔡某某出现在医院急诊室门口,停留约1分钟后又走到医院对面的海边街上,并在街上与另一名男子卢某某交谈起来。民警上前询问,2人却开始逃跑。追逐间,蔡某某将身上一个黑色袋子扔到海边。蔡某某最终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其丢到海边装有3小袋,疑似毒品的一个黑色胶袋也被民警现场扣押。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58.41克。

    公安机关事后查明,蔡某某被抓获当晚,正是与卢某某约定在市人民医院对面交易毒品。且早在2014年10月19日,两人曾在市区一小区门口进行过一次交易,蔡某某贩卖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卢某某,但因关于此次贩卖毒品数量和所得款只有购毒者卢某某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印证,属孤证,故法院对公诉机关关于该次贩卖毒品数量和所得款的指控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8.41克给吸毒人员卢某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蔡某某2015年1月14日准备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属犯罪未遂,对该次贩卖毒品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蔡某某归案至今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蔡某某判后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50克以上处刑15年、无期或死刑

    本案中,蔡某某于2014年10月19日曾经向卢某某贩毒,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次的贩毒数量和所得赃款,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法院即使没有认定此次贩毒的数量和所得赃款,也不妨碍对此次贩毒犯罪行为的认定,仍然基于2次贩毒的事实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蔡某某第二次贩毒时虽属未遂,但贩毒的数额已经超过50克的三倍之多,依法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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