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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要求房地产物业旅业餐饮业等公开收费标准6日10日前须明码标价

日期:2007-05-24    阅读: 次   来源:    录入员:    查看全部评论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进我市价格诚信体系的建设,近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凡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收费的各房地产、物业服务、旅业、餐饮业经营单位于今年6月10日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和公开收费标准。5月18日下午,市价格协会专门召集市区各房地产业、物业管理、旅业餐饮业等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前来开会,对该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通知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菜谱本,点菜单上必须标明每款菜的名称、单价、分量、(规格)和消费总金额。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的明码标价,应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鲜活类商品必须标明当天包括加工费在内的价格,不得另外收取加工费、标示的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物业服务可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通知指出,在限期内不按规定实行明码票价的经营单位,将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凡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者,将被没收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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