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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老赖”写下欠条不还款 法院判还并付利息

日期:2014-11-15    阅读: 次   来源:    录入员:    查看全部评论

  中新潮汕11月12日电 据《汕尾日报》报道,丈夫受雇出海捕鱼作业,遭遇大暴雨渔船沉没失踪,妻子苏某甲与雇主达成赔偿协议,但雇主没有一次付清赔款,对余欠的赔款,出据欠条交其存执。还款期限届满后,雇主没有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苏某甲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偿还欠款和利息,而雇主则反诉其侵害住宅,要求精神赔偿。近日,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令雇主偿还欠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2年4月26日,苏某乙雇请钟某等3人出海捕鱼作业,在广东惠东平海对面遭遇大暴雨及风浪袭击,致使渔船沉没,其中2名船员获救,钟某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未找到钟某。为此,钟某的家人和雇主苏某乙均同意推断钟某沉海死亡。2012年12月14日,钟某的妻子苏某甲等与雇主苏某乙在城区新港街道渔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苏某乙一次性赔偿苏某甲及其2个孩子、家婆等人人民币20万元作为钟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签订协议当天,苏某乙支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给苏某甲等人,余欠的8万元赔偿款约定在2013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苏某乙还写了欠条交苏某甲存执。还款期限届满,苏某乙以其经济困难为由,拒不付还所余欠的8万元赔偿款。庭审时,苏某乙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海难发生后,苏某甲等组织社会人员对其及家人、住宅等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的事件没有进行调解,侵害过程延续至今,造成其及家人的经济、精神损害巨大,致其没法外出务工,在外租房,无法还款。并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苏某甲停止侵害其住宅,排除妨碍,撤回强行放进其住宅的死者遗像灵位,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苏某甲赔偿其全家人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3、判令苏某甲付给其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4年5月被迫离家外出租房的租金共2.8万元;4、判令被告无需付给苏某甲主张的欠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某乙尚欠原告苏某甲因其丈夫钟某海难死亡的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有“(2012)新渔调字第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苏某乙交原告苏某甲存执的欠条为依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依法应予以认定。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还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偿还欠款人民币8万元及逾期利息的理由、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1、2、3项,因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的反诉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1、2、3项,依法不予受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日前,汕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苏某乙偿还原告苏某甲因丈夫钟某海难死亡尚欠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并从2013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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