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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两少年闹市持刀抢劫谎称遇仇家 双双获刑

日期:2015-03-14    阅读: 次   来源:    录入员:    查看全部评论

     中新潮汕3月13日电 据《汕尾日报》报道,两四川籍少年粟某某、李某某与他人结伙公然在闹市持刀抢劫摩托车,落网后谎称是遇见仇人欲追打报复。日前,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抢劫致三人受伤

  2013年12月31日16时许,黄某某开着一辆摩托车载着叶某某、王某某正在马路上行驶,突然从旁边逼近两辆摩托车共6名男子,持3把刀具,车上男子对他们说:靠边停,将车乖乖的给我们。在等红灯时,被告人粟某某开着摩托车将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后,被告人粟某某、李某某等人持刀上前砍打三被害人,三被害人被迫弃车逃跑。接着,被告人粟某某的同伙“胖子”等人上前欲开走三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时,被多名围观群众喝斥,遂抛下该辆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粟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刀具两把。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被害人王某某和黄某某均属轻微伤。

  蓄意抢劫还是报复

  庭审时,被告人粟某某和李某某均称是因为与本案三被害人中的“强斌”发生过矛盾纠纷,因而实施殴打报复,但二被告人对发生纠纷的时间、事由均各执一词,无法印证,连哪个是他们认定的“强斌”,二被告人也都无法指认。此外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三被害人中不存在二被告人所称的“强斌”,所谓的“报复”更是无从谈起。更有证人证实案发前一天粟某某、李某某等人带着三把刀具到市区闲逛,且二被告人均供述在本案之前曾有持刀抢劫犯罪。

  法院认为,此次犯罪应属事先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的抢劫犯罪,被抓获后,以“报复”为由狡辩掩盖其真实目的,企图避重就轻规避法律责任。

  未得财物仍属抢劫既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抢劫过程中,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劫取到三被害人的摩托车,但致被害人叶某某轻伤。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故二被告人属抢劫犯罪既遂。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抢劫作案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庭审时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工二代”犯罪上升

  办案法官介绍,随着农民大军不断进城,活跃在城市中的农民工群体的后代——“农民工二代”的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4年,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16起,涉案人数40人,其中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农民工二代”占17.5%,平均犯罪年龄在17周岁,主要犯罪类型是抢劫。

  这些“工二代”因为父母到汕尾务工,因此从小也在我市生活。但是对他们来说,融入这个城市,产生归属感也有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是在语言上,汕尾话与其他省市的方言有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是在“安居”上,即便他们的父母已在本地务工生活二三十年,但他们的住房问题还没能得到解决,大多以租房居住,这种种的“差异”导致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遭受到同龄人的排挤和歧视。此外,这些“工二代”的父母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又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因此,当他们完成义务教育没法继续升学时,因缺乏技能,有的只能随便找个工作,有的则跟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还有的跟同龄老乡混在一起,成立小帮派,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本案中两被告人供述,共同实施犯罪的另外四名共犯(尚未抓获归案)中,还有两名也是来自四川省,年龄均在16周岁左右。由于多是结伙作案,又随时准备刀具在身,如此一来,胆子也大了,偏好实施抢劫这种快捷的犯罪活动,甚至如本案的白天公然实施犯罪。

  法官呼吁,对于这些“农民工二代”,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该给予多一些关注和关怀。一是家长要多些关注孩子的交友和心理问题,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二是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特别是外来工子弟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咨询等,对每一个学生都应该做到平等对待,营造一个人人平等,和谐共处的校园环境;三是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大职业教育力度,为受完义务教育而没有继续升学的“农民工二代”提供更多的技能培训机会,防止他们因缺乏技能成为社会“边缘人”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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