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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伤害后盗窃再持毒城区一男子“三进宫”

日期:2015-04-16    阅读: 次   来源:    录入员:    查看全部评论

  城区无业男子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近日,刘某某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城区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在市区汕尾大道一酒店客房将刘某某抓获,现场从其身缴获疑似毒品1小袋。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共计28.97克。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二次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14年2月2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歌星尹相杰被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官介绍: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强调,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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