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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一男子无证驾驶肇事 不获保险赔偿

日期:2015-06-19    阅读: 次   来源:    录入员:    查看全部评论

  城区红草镇人林某某持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林某某在发生事故时无有效驾驶资格,违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林某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林某某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了林某某的诉求。

  持注销驾照上路肇事

  马某某将一辆小轿车转让给林某某,林某某将该车向交警部门进行了重新申请登记。原车主马某某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4年5月21日16时20分,林某某驾驶该车从市火车站往海丰县行驶,与骑自行车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林某某向保险公司报告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交管部门认定林某某持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交管部门主持下,林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死亡丧葬费、抢救医疗费等人民币25万元。之后,林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林某某在发生事故时无有效驾驶资格,违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由,作出不予理赔决定。为此,林某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人民币11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无照行驶保险免赔

  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车主马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马某某将小轿车转让给林某某,林某某将该车辆向交警部门进行了重新申请登记,作为该车所有人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原告林某某驾驶该车与骑自行车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林某某对受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应视为已履行了赔偿责任。对原告林某某提出交强险是相对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受肇事者的过错行为所约束,被告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其作出理赔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林某某不能提供其有效驾驶资格,不能证明其具备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理据充足,予以采纳。(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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